(2017)粤0606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福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福义(自报),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本案盗窃行为分别于2016年7月3日、10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福义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福义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逸峻闲庭1栋7号被害人林某的嗦粉桂林米粉店铺旁,趁无人注意之机,利用砖头砸烂店铺的玻璃门,入内盗得被害人林某放在店铺内的1部黑色小米牌手机和现金约人民币1300元。现金于日常生活中被用完,手机在作案后丢弃并未能起获。2.2016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福义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五街八巷40号出租屋时,发现该出租屋并未锁门后,入内盗得被害人冯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未上锁的26寸自行车(俗称“死��”)。之后往沿江北路方向逃跑时被民警人赃并获。3.2017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福义来到顺德区伦教街道新丰路盈网网吧附近,盗得被害人植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未上锁、表面为紫色的24寸贵族金花牌自行车。之后往大良街道方向逃跑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福义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林某、冯某1的陈述;被害人植某的陈述及对赃物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价格鉴定补充材料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福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福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福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福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福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福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对被告人李福义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福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已扣除因本案先行行政拘留的三十日。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