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蝶舞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诺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蝶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西路龙兴科技园*#厂房*楼东分隔体A。法定代表人:陈东旺。被执行人:深圳蝶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星第三工业区位第**栋*楼B。法定代表人:周果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蝶舞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208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在发布被执行人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本案该次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同月13日,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