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和喜格吐与包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喜格吐,包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189号原告:吴和喜格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海,通辽市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金柱,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吴和喜格吐与被告包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吴和喜格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包金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和喜格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和喜格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吴和喜格吐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