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4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诚、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巷道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万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富路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的车门撬开,用其原有的摩托车钥匙将该三轮摩托车点火打燃后盗走。后将该车更换牌照为湘5YX**,并留以自用。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6000元。2017年3月6日2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并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万某。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摩托车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刑一日,即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