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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智金平、智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智金平,智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强,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智金平,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行人:智福林,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智福林、智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智福林、智金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智福林、智金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智福林、智金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