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跃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丁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跃军,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丁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方跃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丁晓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晓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方跃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丁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方跃军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受理费1753元,并承担执行费234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杨村村罗村村民组的厂房租金收入人民币174101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丁氏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杨村村罗村村民组厂房X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