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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英伟与赵庆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伟,赵庆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5民初554号原告:曹英伟,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赵庆垚,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曹英伟与被告赵庆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曹英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和下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其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英伟负担。审 判 长  冷绪光审 判 员  蒋婧涵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