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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菊华与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5执40号张菊华、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菊华与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洞民初字第13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菊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玉莹银行存款25.7万元进行了查控、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张菊华领取,对被执行人尹小红位于洞口县洞口镇凤凰路3栋2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15001526)进行了处置,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作价25.135万元,扣除应由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0000元、评估拍卖费8000元、执行费7237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菊华抵偿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借款本息22.6113万元。本院认为,(2015)洞民初字第137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菊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237元已从以物抵债的差价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137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