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汤宗岳与姜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宗岳,姜建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676号原告:汤宗岳,男,1944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告:姜建华,女,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原告汤宗岳与被告姜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汤宗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宗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宗岳负担。审判员 闫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璐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