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2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世阅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吴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阅,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吴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阅,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万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自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世阅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吴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40万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且该房地产正处司法拍卖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司法拍卖时间较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