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矾与杨广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矾,杨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248号申请执行人白矾。被执行人杨广。申请执行人白矾与被执行人杨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白矾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32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