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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瑞房产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及原审被告刘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刘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再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林委托代理人:白小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张勇刚委托代理人:段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彩霞原审被告:刘春生再审申请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及原审被告刘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陕08民申1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纪彩霞偿还建行榆林分行借款本金690810.97元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本案中建行榆林分行的诉讼请求,属于对未到期的债权请求,应不予支持;2、原判认定抵押权未设立错误,纪彩霞以其购买的房产向建行榆林分行贷款,并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故建行榆林分行对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改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赔适当。请求驳回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纪彩霞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银行给其宽限还款日期,待其将所欠外债追回,定会归还银行借款。本院再审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580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小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静妮函(2017)陕08民再12号榆阳区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纪彩霞及原审被告刘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我院审理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你院重新审理。现将本案存在问题函告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刘春生、纪彩霞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该约定属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中,刘春生、纪彩霞与建行榆林分行约定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即从2011年3月28日至2031年3月28日)。建行榆林分行主张刘春生、纪彩霞清偿截止2015年6月12日的借款本金690810.97元的请求,属于对未到期债权的请求,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嫌。故你院在重审时,应对涉案贷款进一步查证,以便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