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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康那香商贸有限公司诉黄佳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康那香商贸有限公司,黄佳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81号申请人:上海康那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6层D区668室。法定代表人:戴秀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刚,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佳伟,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上海康那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那香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佳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康那香公司称,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690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黄佳伟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同)21,300元,高于2015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939元的三倍金额17,817元,故仲裁委员会按照黄佳伟的实际工资裁决康那香公司需支付黄佳伟赔偿金42,363.36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康那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黄佳伟称,仲裁庭依法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690号仲裁裁决:一、康那香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黄佳伟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4日的工资14,712.64元;二、康那香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黄佳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63.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即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因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也不能高于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案中,黄佳伟月工资为21,300元,明显高于2015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939元的三倍,故仲裁委员会按照黄佳伟的实际工资计算赔偿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690号裁决。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那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胡 瑜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