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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一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民初326号之二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一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一公司。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计424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已缴),余款424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XX信 人民陪审员  张济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裕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