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270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书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52号原告: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啸天,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系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书文,女,汉族,1949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州区梨园镇翠景南里小区西区*号楼****号。原告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26.00元,减半收取计1663.00元,由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士晶书 记 员 赵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