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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秀荣、程秀英、程秀梅、程秀芬与程继武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荣,程秀英,程秀梅,程秀芬,程继武,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3182号原告:程秀荣,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原告:程秀英,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原告:程秀梅,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原告:程秀芬,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被告:程继武,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未到庭)。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安,男,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科员,现住洮北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英,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科员,现住洮北区,身份证号:×××。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未到庭)。原告程秀荣、程秀英、程秀梅、程秀芬、与被告程继武、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程秀荣、程秀英、程秀梅、程秀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安、宋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继武、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秀荣、程秀英、程秀梅、程秀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被告间签订的《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由四原告与被告程继武及第三被告签订《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实和理由:四原告系程世兴之女,程世兴诉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2016年12月4日程世兴去世,现四原告作为继承人依法介入本案诉讼。2013年9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程世兴所有的位于白城市电厂路西胡同24-6号房屋进行危房改造,被告程继武在未得到任何授权之情形下,私自与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签订《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将回迁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在被告程继武名下,后程继兴得知此事后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程继武向法庭递交的答辩状辩称:四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程继武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请求不成立。被告与四原告系姐弟及兄妹关系,父亲程世兴与母亲唐忠芹分别于2015年、2016年过世,涉案所争议的房屋现已进行危房改造,此房虽原系父母的房屋,但在2013年6月10日父亲程世兴与母亲唐忠芹已将涉案的房屋赠与被告程继武所有,被告有赠与协议、视频及证人为某某。在2013年9月份此房屋危房改造时,父亲程世兴、母亲唐忠芹及证人刘晓军、杨忠芹与被告程继武一起到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上完全签订的都是被告程继武的名字,现涉案的房屋已属被告程继武的私有财产。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不成立,四原告无权要求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无权继承分割涉案的房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程继武与被告洮北区住建局、铁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程继武出具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程继武系铁东街道办事处三委一组居民,在此处有危房,出现一切纠纷由本人负法律责任。父亲程世兴、母亲唐忠芹同意将吉房权证白字第0156**号房赠于独子程继武。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将原产权人程世兴的建筑面积39.9平方米的房屋回迁安置面积为65平方米楼房一户协议给付了被告程继武。本院认为,被告虽称该安置房屋其与父亲程世兴与母亲唐忠芹有赠与协议,且父母双方及证人刘晓军到场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被告程继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被告程继武出具的保证书内容看,被告程继武非独子,程世兴、唐忠芹共有子女五名即本案四原告及被告程继武。该保证书不具有真实性,侵害第三人利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程继武、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白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继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云鹏审 判 员  郭 颖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