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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迟永孝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永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迟永孝,男,1969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27日被临时羁押,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看守所。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迟永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黑071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迟永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迟永孝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永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迟永孝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迟永孝撤回上诉。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铭福审 判 员 李春波审 判 员 赵海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辉书 记 员 金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