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潘峙、陈新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峙,陈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567-2号申请执行人:潘峙,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陈新云,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峙与被执行人陈新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4)菏牡丹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新云名下有位于西城曹州路南侧南华广场G3楼100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新云名下的位于西城曹州路南侧南华广场G3楼100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菏牡执字第567-2号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潘峙与被执行人陈新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4)菏牡丹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新云名下的西城曹州路南侧南华广场G3楼100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解除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财产,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附:(2014)菏牡执字第567-2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