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沂南壶井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沂南壶井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沂南壶井特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鲁1321执574号执行裁定书,对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理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沂南壶井特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