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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德红与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红,林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65号原告:刘德红,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新华,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刘德红与被告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德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德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