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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季玉珍与朱珉、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珍,朱珉,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季玉珍,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朱珉,男,汉族,1963年2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贾建华,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季玉珍与朱珉、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一、被告朱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玉珍归还借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季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2016年1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朱珉、贾建华名下位于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环城村七组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因朱珉、贾建华下落不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查封裁定、公告送达照片、公告查封照片、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29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洪洲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