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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洪娟、陈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娟,陈国杰,孙良涌,周存杰,郑菊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娟,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国杰,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孙良涌,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周存杰,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菊钦,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孙洪娟和被执行人陈国杰、孙良涌、周存杰、郑菊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洪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国杰、孙良涌、周存杰、郑菊钦赔偿人民币41764.7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吴仕兴、陈国杰、孙良涌、周存杰、郑菊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国杰、周存杰与申请执行人孙洪娟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孙良涌、郑菊钦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良涌、郑菊钦有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孙良涌、郑菊钦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孙良涌、郑菊钦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孙良涌、郑菊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良涌、郑菊钦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洪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融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