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刘丰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刘丰涛,杨天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责人:杨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丰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天兵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责人:漆家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冕,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丰涛、杨天兵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其于5月24日到庭参加听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5月19日签收传票,但未到庭参加听证。因此,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