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730号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厂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1021821X(1-1)。法定代表人:张元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雯,1982年7月15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镇政府路83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约。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4日庭审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