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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华于2013年3月22日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5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3)雁民执字第0059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30000元,缴纳执行费585元,尚有15680元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陕AG27**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但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而无法处置。后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核恢复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华支付了156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9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陕AG27**车辆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113执恢41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