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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凡涛与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涛,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李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780号原告孟凡涛,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一街319号。法定代表人胡松平,总经理。被告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小区3栋1-9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斌,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法定代表人方旺保,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勇,经理。被告李向东,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孟凡涛与被告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李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李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涛撤回对被告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李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孟凡涛承担。审 判 长  陈 容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