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刀文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刀文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335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刀文光,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2016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刀文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云01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刀文光以一审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刀文光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刀文某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刀文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刀文光撤回上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思进审判员 张雪芳审判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