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一鹏与侯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鹏,侯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578号原告:李一鹏,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晓东,男,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一鹏与被告侯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一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