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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翟大洋与王万松、王忠文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大洋,王万松,王忠文,高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大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君,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万松,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文,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波,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再审申请人翟大洋因与被申请人王万松、王忠文、高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翟大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大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大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永会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