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万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窦某某,李某,李某某,李一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639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原告:窦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万某某之妻。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告:李一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被告李某某,系李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窦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李一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