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帮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帮财,宗喜梅,潘辉,胡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帮财,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宗喜梅,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潘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胡双燕,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帮财、宗喜梅、潘辉、胡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帮财、宗喜梅、潘辉、胡双燕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帮财、宗喜梅、潘辉、胡双燕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帮财、宗喜梅、潘辉、胡双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379644.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95元、实际执行费559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潘辉名下的坐落于丹西街道万华康庭的房地产已贷款抵押,被执行人宗喜梅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欢乐家园的房地产已贷款抵押;被执行人王帮财、胡双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上述房地产抵押金额较大,无实际处置意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