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昌国根、李林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国根,李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12号权利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昌国根,男,1974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李林生,男,1969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31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昌国根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57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林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5000元)上缴国库。2017年5月1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昌国根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林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50元。审 判 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智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