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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世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69号被保全人张世礼,1,41岁,1975-07-05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祝艳玲,2,40岁,1977-04-24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穆长世诉被申请人祝艳玲、张世礼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穆长世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世礼、祝艳玲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穆长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世礼、祝艳玲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