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进英与被告闫明讯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英,闫明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749号之一原告:郭进英,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闫明讯,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红卫厂。原告郭进英与被告闫明讯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郭进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进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进英撤诉。审判员 成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