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敏、马春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敏,马春杰,青岛丽兰坊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李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进。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春杰。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丽兰坊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李志进,二审上诉人马春杰、青岛丽兰坊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王敏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除法律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适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案不存在法定除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王敏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王敏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