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兴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兴满,男,1978年4月9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兴满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兴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叶兴满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76元,其在2016年3月21日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叶兴满赔偿被害人黄某、纪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叶兴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最后一次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叶兴满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兴满在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加油站斜对面自建房303室自家窗台,伸手盗走隔壁邻居306室黄某晾晒在窗户外的一件米黄色女式文胸(价值人民币78.4元),后弃于延平区安丰桥河中。2、2016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叶兴满在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加油站斜对面自建房303室窗台用竹竿挂铁线钩的方式盗走206室纪某晾晒在窗户外的一件“向太太”牌金色女式文胸(价值人民币319.68元),后藏匿于自家门口过道的纸箱内,案发后,该文胸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纪某。3、2016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叶兴满在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加油站斜对面自建房303室窗台用竹竿挂铁线钩的方式盗走206室纪某晾晒在窗户外的一件“向太太”牌红色女式文胸(价值人民币299.7元),后藏匿于自家门口过道的纸箱内,案发后,该文胸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纪某。4、2016年3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叶兴满在黄墩街道安丰加油站斜对面自建房303室窗台,用竹竿挂铁线钩的方式盗窃隔壁邻居黄某晾晒在窗户外的一件米黄色女式文胸(价值人民币78.4元)时,被黄某当场抓获并报警,随即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叶兴满带走接受调查。经鉴定,上述被盗文胸共计价值人民币776.18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兴满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57元,赔偿被害人纪某人民币62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兴满进行审前调查,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叶兴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叶兴满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兴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纪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黄某、纪某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延价认证(2016)7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被告人叶兴满的户籍证明、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出具的延司矫评估(2017)0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兴满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7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兴满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其在最后一次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已按鉴定价值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的审前调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兴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世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延碧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