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平安、赵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平安,赵淑云,许军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82号申请人:高平安,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赵淑云,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许军杰,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人高平安、赵淑云与被申请人许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额20000元),并以申请人高平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