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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李保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芳,李保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8号原告刘秀芳,女,193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印,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芳与被告李保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秀芳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