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李保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芳,李保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8号原告刘秀芳,女,193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印,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芳与被告李保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秀芳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