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邢美华与邢俊明、汪炜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美华,邢俊明,汪炜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68号申请人:邢美华,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担保人:徐清,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邢俊明,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汪炜麟,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邢美华诉被申请人邢俊明、汪炜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邢美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邢俊明、汪炜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邢美华、担保人徐清以其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荷塘花苑小区×号楼×-×××室(产权证号为繁昌房字第××××××号、××××××号)的房产为申请人邢美华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邢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邢美华、担保人徐清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荷塘花苑小区×号楼×-×××室(产权证号为繁昌房字第××××××号、××××××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二、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邢俊明、汪炜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