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陶永军与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军,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128号原告:陶永军,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个体,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陆向忠,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培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库布镇。委托代理人:许军,男,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军诉被告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陶永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  顺审 判 员 哈斯乌拉人民陪审员 朱 春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幸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