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培福刘先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福,刘先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713号原告:张培福,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谦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敏,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谦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培福与被告刘先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张培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福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培福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