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培福刘先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福,刘先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713号原告:张培福,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谦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敏,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谦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培福与被告刘先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张培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福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培福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