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浩,曾用名郭狗狗,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壶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壶关县。2017年2月6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郭浩在太原市迎泽区儿童公园东门“心情网吧”内,以拿数据线为由,用身体挡住被害人赵某的视线,窃取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灰色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9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董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赃物(灰色苹果6S手机一部)或责令被告人郭浩退赔被害人赵文钰人民币35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满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奇林速 录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