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上海豪机��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上海豪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上海豪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上海豪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豪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赔偿款25320元、公告费117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尚未回复,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 卫 东审判员 王 宁 宁审判员 韩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雁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