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颜二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二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3刑初72号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二平,男,出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二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5时40分左右,被告人颜二平驾驶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W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68KM+400M处,与同向临时停靠在道路南侧的樊现民驾驶的豫C×××××号轻型自卸车尾部相撞,致豫C×××××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失控侧翻,将站在车辆前方清理挡风玻璃的刘某撞到,车上装载的水泥又将其掩埋,造成刘某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颜二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颜二平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樊现民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颜二平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二平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二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毛 云审 判 员 靳利君人民陪审员 刘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