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培灿、庄串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灿,庄串连,林青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黄培灿,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庄串连,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林青叶,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培灿与被执行人庄串连、林青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庄串连、林青叶已被查封的车辆及不动产外(另案抵押物,尚待变现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