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赵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赵峰,赵玉霞,高唐县中旺家电宾馆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9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赵峰,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住聊城市高唐县被告:赵玉霞,女,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住聊城市高唐县被告:高唐县中旺家电宾馆部,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春长街北路西56号。负责人:赵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峰、赵玉霞、高唐县中旺家电宾馆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