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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桂芳、范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范伟,诸城永丰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91号申请人:李桂芳,女,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范伟,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诸城永丰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大顺河村路北侧。申请人李桂芳与被申请人范伟、诸城永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鲁G×××××号“舒驰”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G×××××号“舒驰”牌大型普通客车,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桂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