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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时生与姜永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生,姜永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20号原告:李时生,男,1944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姜永平,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李时生与被告姜永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李时生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时生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时生负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