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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隆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92号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秧17路。被执行人梁隆辉,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6)桂031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梁隆辉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隆辉未缴纳的罚金5000元强制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隆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对被执行人梁隆辉判处缴纳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将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对被执行人梁隆辉判处缴纳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竹波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代理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