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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夏凯与吴岳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凯,吴岳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民初1251号原告:夏凯,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吴岳超,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夏凯与被告吴岳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岳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凯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由被告吴岳超支付原告夏凯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2000元整、并支付多年由此债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500元;2、请求判决由被告吴岳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8月28日,吴岳超租赁夏凯所有的一台三轮压路机在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施工。2014年2月吴岳超支付部分租金后,余款22000元经夏凯多次催要,吴岳超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2016年2月2日吴岳超再次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还款,并在原始单据上开具了个人欠条。吴岳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8月28日,吴岳超从夏凯处租赁一台三轮压路机,用于自己承接的滁州市腰铺镇相关工程。2013年9月28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共同对账后形成一份结算汇签表,载明“合同金额为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结算金额为49000元+2012年未支付5000元,已付金额7000元,余款47000元”。双方结算后,吴岳超陆续向夏凯偿还了部分款项,余款一直未能支付。2016年2月2日,吴岳超就尚欠的租赁费向夏凯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夏凯机械费贰万贰仟元整。吴岳超.2016.2.2”。欠条出具后,经夏凯多次催要,吴岳超一直未能偿还欠款,夏凯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结算汇签单、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载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吴岳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吴岳超向夏凯出具的欠条,系对其欠付夏凯机械租赁费事实的确认,吴岳超依法应当承担向夏凯支付所欠款项的法律责任。现夏凯要求吴岳超支付其所欠的机械租赁费22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夏凯主张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因本案并非借贷合同纠纷,夏凯与吴岳超在欠条中亦未约定利息,夏凯还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故对其主张的利息及其他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岳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夏凯机械租赁费22000元;二、驳回原告夏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被告吴岳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宇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